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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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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171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17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清欠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府清欠工作)。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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