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而造成单位或个人财物损失较大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而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常务副市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以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长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宁波海事局、宁波电业局、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浙江移动宁波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