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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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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通过科学规划、产业带动、有效培训、政策扶助、配套服务,妥善解决近年来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集中居住区)的就业问题,促进集中居住区农民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就业配套规划制度
  (一)区(市)县政府在制订集中居住区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集中居住区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的经济和商业环境,必须具有一定的就业条件,并应同时制订就业促进方案,方案应包括集中居住区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方式及就业规模预测以及集中居住区社区服务规划等。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就业促进方案作为必备材料。
  (二)已建和在建的集中居住区,在满足小区居住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同时,应完善社区办公、就业服务、培训场所等设施,为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提供条件。
  (三)集中居住区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应在国土部门规定增加的用地面积内,因地制宜地修建经营性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可全部用于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开发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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