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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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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教计〔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代收性、服务性收费。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三部委的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类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对地方有关部门借各种工作名义向学校和通过学校收取、摊派费用的,学校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反映。
  二、加强高校收费资金预算管理。各高校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建立收费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告知制度。在新学年学生入学前,各高校要在印发的招生简章上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办法等,把收费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告知每一位入学新生。
 
安徽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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