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05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平等准入原则,实行市场公平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原则,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工作;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煤炭、环境卫生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鼓励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水网、排水网、燃气管网等基础网络,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基础上,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鼓励非公有资本从事市政公用事业。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经营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按照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对外开放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民办教师可以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六)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传媒体育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力度。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影响力的多元投资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发展依托高科技、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繁荣天津的文化体育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合作等形式进入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休闲健身、体育旅游市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文化体育事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其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在内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七)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区域卫生规划中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设施和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服务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的相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尤其是职工身份转换及社会待遇衔接的相关政策。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街道和乡镇在确保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的同时,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政府和医保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八)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经营业绩良好、达到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质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以直接入股等方式进入地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改革企业经营范围核准方式。凡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准。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核准按申办人要求办理登记。对企业从事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超出备案范围的,应督导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十)改革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属于科技创业型、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的三类小企业在设立时,基本符合设立条件、在其做出承诺后,由工商部门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十一)改革企业注册资本验资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具体办法由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依法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十二)放宽出资方式限制。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以及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作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
  (十三)改革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申请使用独立字号的可直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予办理登记注册。在同一区县工商分局辖区内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十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条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届时,经申请可再延长3个月。申请人可在企业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天津”或“天津市”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名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可省略,也可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十五)放宽企业住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的,只提交承租方登记备案证明,不再提交产权证明。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利用居民住房作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限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可以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
  (十七)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
  (十八)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区县工商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农村流动商贩、农民进入集贸市场或区县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十九)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在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同时,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必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