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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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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发〔2005〕23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力度,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加快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将风景名胜区纳入到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的范围,现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精干、统一、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机制,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体制和源头上改革与创新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切实解决风景名胜区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发展。
  二、职责权限
  (一)按照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派驻管辖职责分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执法队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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