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权益,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在迪庆区域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持有《州外在迪投资企业认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在迪投资企业: 1.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金实际到位8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 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年交纳税款达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吸纳当地劳动力不低于70%,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迪庆州外事招商局及迪庆州监察局同时申报迪庆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