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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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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穗府[2005]22号)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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