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规程》中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规章,为进一步明确对来往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拱北海关关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拱北海关关于对来往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就《规程》中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来往澳门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澳门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二)来往澳门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澳门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 (三)来往澳门公路货运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在海关备案的驾驶本条第(二)项所称车辆的驾驶员。 二、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相关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在海关备案后,方可从事来往澳门公路货运业务。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拱北海关驻闸口办事处按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三、货运企业申请海关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提交本条(三)、(四)、(五)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七)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具体规定详见本公告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八)由委托代理人办理货运企业备案的,须向海关提供货运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九)货运企业印章印模(包括办理海关备案登记业务印章、企业公章)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海关留样备案)。 四、货运车辆备案时(新办或换车),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来往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以下简称《验车记录表》,见附件4)或者海关认可的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 (三)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四)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复印件; (五)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4张(其中,2张为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澳两地车牌;2张为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澳两地车牌,均为4×3寸); (六)内地承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换车时需提交原车辆《来往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 (八)在澳门地区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 下简称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交通委员会登记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复印件,在内地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内地籍车辆),应当提交《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来往澳门车辆备案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 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应当同时提交《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提交本条(四)、(六)、(八)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五、驾驶员(包括后备驾驶员)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二)《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三)境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四)驾驶员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 (五)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一寸,免冠、红底); (六)提交本条(三)、(四)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六、经海关备案的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海关分别核发下列证、簿。 (一)对货运企业核发《来往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 (二)对货运车辆、驾驶员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