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五河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政〔200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五河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坚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规划区内从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备井、地表水源取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