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造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鹤府办〔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造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鹤府办〔2005〕68号

 
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鹤山市造林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鹤山市造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总体目标,加大我市树种结构调整的力度,避免出现树种单一、容易造成森林大面积病虫害发生和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土壤退化等问题,全面提高我市造林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