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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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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学习和业务培训,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堵塞征管漏洞,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三条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5、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区分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等企业类型,按企业类型制定约谈计划及重点,并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与法人代表、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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