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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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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5-06-22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良孝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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