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良孝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