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均应参加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市级统筹的原则: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宏观调控,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运行和管理模式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资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筹划管理,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