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和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农村公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公路、乡公路、村公路。具体分别指:连接相邻县与县、区(市)之间的公路;县、区(市)中心城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之间的公路;乡(镇)政府所在地通达行政村以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