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兰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0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普兰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普兰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兰店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省、市属驻普机关事业单位,驻普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生育保险金的给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本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