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兰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0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普兰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普兰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兰店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省、市属驻普机关事业单位,驻普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本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 财政补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1),征缴标准以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工资总额低于大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大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差别费率为 0.5—2%之间。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额拨款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由财政拨付;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工伤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记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