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类型:
  ㈠工程建设施工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尝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其他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㈡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㈢占用土地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和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所需使用的土地;
  ㈣畜牧、养殖设施临时用地;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土地都要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