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关于“在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范围有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嘉善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34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本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