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14号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沈卫国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分类保障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审定、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汇总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