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10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减少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