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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政府印发都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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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都府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都昌县人民政府印发都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都府发[200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都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都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成立都昌县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都昌县财政局是县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都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县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十)办理县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设立都昌县政府采购中心,为财政局内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县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及附件、电视机、编辑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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