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