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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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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建建〔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建建〔2005〕44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有关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该《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
  附件: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信用意识,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实施政策调节、市场规范、项目监管、信息披露、对外交流等公共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建安信用监管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建安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表彰或推荐评优,开展信用教育、披露、培育和服务,实施激励、约束、检查或其他监管,应当依据年度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
  第五条 年度评价等级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职能机构)内部开放,并作为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
  建设职能机构在本年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有关监管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发出监管提示,告知或要求其他建设职能机构予以注意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条 建设职能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的信用信息或监管提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管理机构),负责建安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征集和处理有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材料设备管理、法制及造价、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有关信用项目的实际配备状况、行为表现的程度等,确定不良或良好行为的评价档次。
  第九条 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  第十条 下列信用项目的有关信息,建设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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