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当年公布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 (一)已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已经市、区总工会批准获得特困救助的家庭; (三)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四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