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水库、塘坝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 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蓝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蓝线实施。 第八条 河道规划控制蓝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