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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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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2005年5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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