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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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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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