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本市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是指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导致六级以上伤残、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由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不低于50万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5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为止: (一)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 (三)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