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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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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5-12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乡镇船舶(不含渔业船舶):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三)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及其工作船;

  (四)渡口的渡船;

  (五)乡镇从事采沙等作业的经营性船舶;

  (六)乡镇居民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主要在本镇(街道)或相邻镇(街道)水域航行的、不从事社会性运输的自用船舶;

  (七)按规定不得在主航道航行的其他非经营性船舶。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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