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郑州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北至二马路立交桥南桥头,南至大同路南侧沿街单位和一马路邮政局南围墙,东至福寿街东侧石,西至火车站范围内的区域。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火车站地区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 (二)负责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火车站地区的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 (四)负责火车站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火车站地区文化市场管理; (六)负责火车站地区价格监督管理; (七)根据相关部门委托,负责查处城市管理、卫生、价格、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公安、工商行政、交通、民政、卫生、价格、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