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142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令第142号
 
 
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授权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商务、税务、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