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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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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障我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成都海关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及公告。
  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的起草及管理适用《成都海关机关发文规程》的规定,但其中以成都海关名义拟定(起草)的重要业务请示、决定、报告、合同(协议),在送关办公室核稿前,仍需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三条  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海关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关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调研及向总署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通过成都海关法制部门审查,并经关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海关因特网站、海关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下列文件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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