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障我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成都海关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及公告。 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的起草及管理适用《成都海关机关发文规程》的规定,但其中以成都海关名义拟定(起草)的重要业务请示、决定、报告、合同(协议),在送关办公室核稿前,仍需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三条 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海关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关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调研及向总署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成都海关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通过成都海关法制部门审查,并经关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海关因特网站、海关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下列文件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