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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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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红政办发〔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将红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红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力监督,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的力度,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由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政府委托的组织,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与人民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在实行政务公开时,必须推行社会服务承诺、赔偿制度。
  第五条 凡涉及发展和改革、经贸、安全生产、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和保障、国土资源、城建、交通、农业、林业、畜牧、扶贫、水利、商务、招商、文化、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内容的都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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