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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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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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