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2005]商321号
【发布日期】 2005-07-06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
闽价[2005]商321号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正式核定我市自来水价格及继续执行新水价计价方式的请示》(榕价商[2005]43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福州市自来水价格、自来水价格计价方式以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正式核定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0-18吨/户.月(含18吨),价格为1.2元/吨;第二级水量核定为18-25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