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8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个服务”(即: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税干部为纳税人服务、地税机关为基层服务,以下简称“三个服务”)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人员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不断提升“三个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违诺行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理、经济惩戒和行政处分。 对地税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党员干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违诺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诺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 对地税部门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地税工作人员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行政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诺单位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对地税部门的违诺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未每月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地税收入统计报表和专题分析报告的;未按要求及时调查研究国家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的; (二)未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宣传地税工作和地税政策的; (三)未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未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的; (四)未建立首问责任制、推行假日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度、纳税提醒服务制度的,未印制和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的; (五)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确有特殊困难并提出上门服务要求,地税干部无正当理由未上门服务的,或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的; (六)未按规定在纳税人集中的办税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服务标志的,办税服务厅设施未按“六有”要求设置并美化、绿化、净化的,办公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七)城区未推行“一窗式”服务、农村未推行“一站式”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税收政策、税负评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服务内容、廉政纪律的; (九)未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双定”户税负并进行税负公开的; (十)对“双定”户未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 (十一)未按规定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申报方式落后、单一,不利于纳税人申报纳税的; (十二)未根据纳税人的需要进行税法培训辅导并做好辅导记录的; (十三)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一年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检查的,未实行查前告知制度的; (十四)未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 (十五)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六)未公布纳税人投诉电话,未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的,未认真受理纳税人投诉的; (十七)一年内召开向纳税人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少于两次的; (十八)违规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强行推销物品和征订书籍报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