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24号 为规范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了《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五年七月五日 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暂时进口货物系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境外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并需复运出境的货物。 第三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暂时进口货物包括: (一)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二)来华进行体育竞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