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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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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5-07-05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24号
 
 
  为规范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了《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五年七月五日

汕头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暂时进口货物系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境外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并需复运出境的货物。
  第三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暂时进口货物包括:
 (一)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 (二)来华进行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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