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属局级单位,县直属中学(教师进修校): 《荣昌县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共荣昌县委56次常委会议、荣昌县人民政府 5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 2005年7月13日 荣昌县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惩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荣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本规定所称管理使用,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监督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县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绐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不依法参保的; (二)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 (三)不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处1—5倍罚款;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将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冒名支取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