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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诸政办发[2005]13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诸政办发[2005]13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有序运行,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原《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诸政办发(2001)119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l、市级机关(包括各镇乡)公务员、在编工勤人员;
  2、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在职、退休、退职人员;
  3、全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退休、退职人员;
  4、在诸暨的部属(上级另有规定除外)、省属、绍兴市属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职工;
  5、军属单位和外地驻诸暨机构的在职、退休、退职人员(上级另有规定除外);
  6、上述单位中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
  7、市委、市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市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行。
  二、参保手续
  (一)凡参保单位,均应填报《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和《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核定后,作为参保凭证和缴费依据。
  (二)社会养老保险参加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应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有关材料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同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三)在《暂行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到医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帐户发生变化时,应在5日内告知医保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
  (五)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填写《诸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医保机构。未及时报送的,缴费人数以上一月月底人数为准。
  (六)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退职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医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身份变更手续。从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个人参保人员,发生中断参保、退休或死亡时,本人或亲属应在30日内到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八)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变动手续,造成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或额外报销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用人单位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医保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同时上报退休人员上一年12月份的退休费(养老金),经医保机构核定后,从每年7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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