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4]1864号)和《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晋价服字[2004]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城镇范围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价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含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中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小区规模、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按照小区等级标准确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形式确定。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管理。 除普通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