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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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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5]179号
【发布日期】 2005-07-02
【实施日期】 2005-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05]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省会中心城市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代表福州的形象,而且代表着全省的对外形象。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总体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关于认真贯彻省委书记卢展工同志5月20日在福州市领导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着重抓好“五个专题”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并完善城市管理体制
  坚持原有行之有效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块为主、条条尽责”,“三级政府、四级责任”的管理格局。同时,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机制:
  (一)坚持城市管理工作例会制度。一是按市委要求,实行市四套班子领导以及涉及城市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五城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周例会制度,结合暗访,不断发现和协调解决城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寻长效管理办法,为完善城市管理立法做好基础性工作。二是实行市长亲自主持的月专题会制度,重点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难题。
  (二)实行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一是实行效能告诫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严肃城市管理工作纪律。对不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管理和形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相应的处理。二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党委、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除发生不可抗力或短期内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落实的以外,各区和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非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不执行城市管理规章的,由城市管理专题会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和年度奖金。对城市管理工作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列的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城市管理督查制度。一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组成城市管理督查组,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等形式,对各区、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二是除各区和市职能部门加强督促检查之外,以市政府督查室为主,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交通整顿指挥部配合,通过暗访、抽查、随访等方式加强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二、加大市区显见性违章的查纠
  (四)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将城市管理工作全面分解到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并落实到各级领导和每个管理人员,确保每个路段、街面、小区都有人管理。建立市、区主管部门支持区、街执法的工作机制,市、区城市管理各部门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联合行动,协助街(镇)攻坚克难。
  (五)建立分片包干责任追究制。凡是发现正式管理人员对显见性严重违章一个月内累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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