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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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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2
【实施日期】 2005-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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