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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5]230号
【发布日期】 2005-07-02
【实施日期】 2005-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是规范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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