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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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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05]88号
【发布日期】 2005-07-02
【实施日期】 2005-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厂:
  现将《张家港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2]1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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