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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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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07-03
【实施日期】 2005-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5]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估的目的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面向需求原则
  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科学性原则
  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客观性原则
  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公正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
  (五)系统性原则
  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运行状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效果
  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三)项目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六条 评估指标
  (一)项目运行状况指标
  项目运行状况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系统性能指标和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两方面。
  1、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
  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2、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
  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水平、运行质量保障与服务、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与维护水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项目运行和管理经费开支等。
  (二)项目运行效果指标
  项目运行效果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成本水平指标
  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2、应用效果指标
  对促进信息利用与共享、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体系优化等。
  3、满意度指标
  项目的运行能满足使用单位业务目前和将来发展需要的程度,项目系统使用界面的易操作性和便利性。
  4、社会效益指标
  所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对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5、经济效益指标
  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水平、市场竞争力或对原有业务运作成本的影响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项目发展前景评估指标
  项目推广前景、项目下一步的建设规划、项目续建和升级扩展的价值等。
  第七条 评估标准
  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评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对各项指标评定等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估申请,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估对象。
  (二)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

 (一)根据必须必要原则,由市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 (二)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小组的具体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五人(评估小组人员数须为单数),其中至少两名以上应从该项目使用单位随机抽选。

 (三)选择评估小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和组成合理性原则,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成员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理论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经济专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领域的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 (四)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况:

  1、是被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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