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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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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文字号】 甬保监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的通知


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反馈我们。

二○○五年七月四日


宁波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活动,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谈话制度适用于宁波市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谈话制度所指的被谈话人为宁波市行政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支公司的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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