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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本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成立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健全和完善统一协调、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市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环保专项行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协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二)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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