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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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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荥政文〔2005〕127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荥政文〔2005〕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四日

荥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社区内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城市包括市区、建制镇所在地。
  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是居住、从业在本社区范围内居民楼院、门面商铺中的育龄人群。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应当将社区(建制镇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建制镇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齐抓共管、综合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做到资源共享、事业共建,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建制镇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镇所在地行政村要做好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建制镇)共同做好辖区内集贸市场、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所属门面商铺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辖区居民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
  坚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房屋产权所有人负责制原则;
  坚持为民、便民、帮民,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的原则;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坚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从业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
  坚持社区化管理与市民化服务的原则;
  坚持合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2名年龄在35周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社区专(兼)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其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具体情况,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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