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地税函[2005]1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 [2005] 39号)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 [2003] 3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凡是国有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科研、卫生、文化、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具体为: (一)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三)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四)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捐赠额未超过个人申报的应纳 |